案情簡介:
近期,南京地稅檢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企業租入樓盤從事房屋租賃業務,收取的租金未計入營業收入,而作為往來款處理,僅就少量營業收入進行了納稅申報。企業辯稱,申報時對租入成本進行了扣除。對此,檢查人員向企業解釋了相關政策,要求企業補征營業稅及附加75萬元,并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和處以50%的罰款。
稅務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76號)第五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將承租的場地、物品、設備等再轉租給他人的行為也屬于租賃行為,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五條的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因此,企業轉租房產取得的收入應以租金收入全額按照“服務業—租賃業”稅目計征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