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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為例購房款為100萬元時,一般計稅方法下少交1600元,以現在一線城市動輒500萬元一套不動產為例,則會相差8000元左右,更為關鍵的,現在銷售的不動產項目,多數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項目,這樣會導致小業主會多交契稅,到時是否會有爭議,我們不去過多討論。
筆者建議:我們財務人員應在日常工作要求公司修改銷售合同,規避公司未來辦證不必要的爭議,退一步來說,即使公司不采納,未來真的出現問題,也不是因為自己工作失誤所導致。
二、印花稅繳納問題
對于印花稅繳納問題很多房地產企業存在一定困惑和疑慮,計稅基數到底是以合同含稅金額還是不含稅銷售收入額依據。我們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16〕4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并沒有明確規定印花稅計稅基數是否應包含增值稅,如此一來造成了印花稅繳納出現了政策空白點。主要出現以下幾種情形:
情形1:合同沒有明確注明不含增值稅合同額和增值稅額,只有合同總額,比如最常見的房地產銷售合同,按照合同總額繳納印花稅;
情形2:合同沒有明確注明不含增值稅合同額和增值稅額,只有合同總額,從降低稅負的角度出發,還是按照換算的不含增值稅合同額繳納印花稅,如果有爭議再補稅;
情形3:合同分別注明不含增值稅合同額和增值稅額,因為政策不明晰,還是按照合同總額繳納印花稅;
情形4:合同分別注明不含增值稅合同額和增值稅額,從降低稅負的角度出發,還是按照不含增值稅合同額繳納印花稅,如果有爭議再補稅;
情形5:部分合同未按照印花稅應納稅義務時間繳納印花稅,存在需要補繳印花稅的情況。
筆者建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口徑文件的精神,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印花稅計稅依據,避免多繳納印花稅,或者偷稅的風險。
具體文件如下:
4月25日視頻會議有關政策口徑委托代征組發言材料
第四,關于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
這次兩部委下發的《通知》中沒有提到印花稅計稅依據問題。主要是營改增之前,這一問題就已明確,沒有變化。各地執行口徑仍按照印花稅條例規定,依據合同所載金額確定計稅依據。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
筆者以某項目銷售總額10億元測算,一般計稅方法下,不含增值稅合同金額為90,090萬元,如果分開注明,可以少繳納印花稅4.95萬元(9,910×0.05%)。
綜上所述,建議在簽訂合同特別是不動產銷售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分別注明不含稅增值稅合同金額和增值稅額,避免在未來工作中,給我們財務人員以及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