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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送客戶的禮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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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業務需要,我行購置一批宣傳用禮品送客戶,問是否需要我行繳納個所稅?如需要,如何繳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0]57號)規定: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法規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據此,您提問的關于送給客戶的外購宣傳用禮品,發放單位應按“其他所得”項目,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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