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飯店老板購買材料加工一批桌椅用于飯店經營,是否屬于“將自產產品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依據上述規定,飯店老板個人將自產桌椅用于飯店經營,不視同銷售貨物,無須繳納增值稅;若飯店(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桌椅用于飯店經營,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