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 2015-3-12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進一步簡政放權,完善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更好地服務我省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促進外貿穩定增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抓好<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29號)的要求,現決定將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退(免)稅審批權限全部下放至縣(區)國家稅務局。現公告如下:
一、適用企業范圍
生產型出口企業。
二、出口退(免)稅申報
全省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退(免)稅,應先向縣(區)國稅機關進行預申報,通過預審后,方可提供規定的退(免)稅申報憑證、資料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縣(區)國稅機關進行正式申報(出口企業分類為一類的正式申報不需提供原始憑證,對應的原始憑證留存企業備查)。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執行。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