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組織實施,按月從相關信息系統中采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納稅人基礎信息項中的稅務登記信息、人員信息和經營信息由稅務機關從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暫缺的出納人員信息由納稅人申報采集;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歷史信息從政府統一信用信息平臺和稅收管理記錄中采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外部信息中的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主要通過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政府統一信用信息平臺、政府部門官方網站、新聞媒體或媒介采集。通過新聞媒體或媒介采集的信息應核實后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系統內評價指標信息從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采集。
第三章信用信息評價
第十四條 納稅信用評價采取年度記分和直接判級方式。
年度記分以稅務管理系統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的指標得分方式記錄。指標得分采取扣分方式,從100分扣起,按次(值)扣分。
直接判級是針對嚴重失信行為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
年度記分和直接判級的具體評價指標與扣分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外部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不影響納稅人的納稅信用年度記分。
第十六條 納稅信用級別評價周期為一個納稅年度,有下列情況的不參加本期的評價:
(一)納入納稅信用管理時間不足一個評價年度的;
(二)本評價年度內無生產經營業務的;
(三)因涉嫌稅收違法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四)因審計、財政部門依法查出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正在依法執行,尚未結案的;
(五)因稅務爭議已提請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程序,尚未結案的。
第十七條 納稅信用級別設A、B、C、D四級。A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90分以上;B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60分以上90分以下;C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30分以上60分以下;D級納稅信用為評價指標得分30分以下和直接判級確定的。
第十八條 在評價所屬期內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判為D級:
(一)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行為,構成犯罪的;
(二)存在偷稅行為,未構成犯罪,但查補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當年應納稅總額10%以上,已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三)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未構成犯罪,已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未按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等稅務處理結論繳納或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或拒絕、阻撓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稽查執法行為的;
(六)有違反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的行為或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
(七)被發現提供虛假申報材料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
(八)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停止其出口退(免)稅資格未到期的;
(九)由“走逃戶”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
(十)由稅務機關依法認定的其他失信情形。
第十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的,不影響其納稅信用評價:
(一)由于稅務機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
(二)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而補繳稅款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明確的情形。
第二十條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當聯合開展納稅信用評價工作。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公開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于每年4月份確定上一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并為納稅人提供自我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對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按分級分類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一)主動公開A級信用級別的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二)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以及與政府其他部門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協議規定,逐步開放B、C、D級納稅人名單及相關信息;
(三)定期或不定期以集中曝光形式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懲戒”的原則,對不同信用評價級別的納稅人實施分類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A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予以下列便利措施:
(一)一般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二)一般納稅人可單次領取3個月的增值稅發票用量。需要調整增值稅發票用量時,手續齊全的即時辦理。
(三)普通發票按需領用,手續齊全的即時辦理。
(四)可通過辦稅服務廳綠色通道辦理涉稅事項。
(五)連續3年被評為A級信用級別(簡稱3連A)的納稅人,可以適用:
1.稅務事先裁定;
2.辦稅事項預約后即到即辦。
(六)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便利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B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跟蹤信用評價變化情況,適時加強日常管理或進行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的輔導。
第二十六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C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依法從嚴管理,重點監控,并視情況選擇采取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納稅信用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本辦法二十二條的規定,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直接判為D級;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供應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三)加強出口退稅審核;
(四)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五)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控和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能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六)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黨政部門、司法部門、金融部門、行業協會及其他部門,在政治安排、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社會保障、高消費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
(七)D級標注保留2年,第3年不得評價為A級納稅信用級別;
(八)稅務機關依據政府部門間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協議,以及依法結合實際情況采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實行動態管理。
納稅人因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第三方信息比對而發現的涉及以前年度需扣減信用指標得分或直接判級的,稅務機關應修改以前年度信用評價結果和記錄,并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納稅人信用評價狀態變化時,稅務機關可采取短信等方式通知、提醒納稅人。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向作出評價的稅務機關申請復評。納稅信用評價機關應按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復核。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稅局、地稅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92號)同時廢止。
提 示——
為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范稅務機關執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兩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
歡迎大家在2014年5月10日之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納稅信用管理處(郵政編碼:100038),請在信封上注明“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或“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nashuixinyong@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