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營改增”后,公司員工為本單位提供搬運、裝卸勞務是否繳納增值稅?公司能否以自制勞務費表形式發放勞務費,是否要代扣代繳個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非營業活動,是指: (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應稅服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4〕89號)第十九條“關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根據上述規定,員工為本單位提供應稅服務不是增值稅應稅行為,不繳增值稅。個人從用工單位取得的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以自制工資單發放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