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2014-1-3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精神,按照我區“營改增”試點工作總體部署,為確保全區“營改增”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征管銜接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問題
(一)對試點前為地稅機關“自管戶”的納稅人,國稅機關按新開業戶受理,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編制納稅人識別號。對已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共15位,由納稅人登記所在地“6位行政區劃碼” “9位組織機構代碼”組成;以“業主身份證件”為有效身份證明的組織,即未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個體工商戶以及持回鄉證、通行證、護照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 “2位順序碼”組成,順序碼從“01”開始。對試點前為國、地稅“共管戶”的納稅人,不需再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只做稅種認定、票種核定工作。
(二)對2014年1月1日以后新開業的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稅人,應分別到國、地稅務局辦稅務登記,由國、地稅務局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規定的“應稅服務范圍注釋”,各自做好稅種認定。國、地稅務局對納稅人是否屬于“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有異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國、地稅務局協商解決。
(三)對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主管國稅局應按規定為其到辦理稅務登記,并通報同級地稅局。
二、關于稅款繳納問題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應按稅款所屬期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即試點納稅人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的應稅服務,應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提供的應稅服務,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二)“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繳納營業稅,2014年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報地稅機關核準后退還已繳納營業稅。
(三)“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追繳。
(四)“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3年12月31日前提供的“應稅服務”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相應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五)地稅機關2013年12月31日之后通過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注銷檢查等,發現“營改增”試點納稅人2013年12月31日之前發生少繳稅款或偷、逃、騙、抗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處理。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開具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
(六)繼續做好“營改增”管戶信息核實、比對、移交及稅收征管工作。對凡屬于“營改增”試點范圍的納稅人,均應該納入國稅管理,防止漏管戶發生。地稅機關要繼續做好“營改增”管戶除增值稅外其他稅種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已實行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稅費的地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到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國稅發票的,國稅機關在代開國稅發票的同時,應按照國、地稅機關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代征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
委托代征協議由各主管國、地稅機關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