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方便我市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將對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的小規模納稅人推行按季申報的繳納方式,發布了《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有關問題的公告》,現將公告解釋如下:
一、公告制訂的背景
2014年6月3日,深圳市國稅局印發了《關于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消費稅的公告》(2014年第7號),決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納稅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的規定,《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發明電[1994]2號)第一條“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規定,以及《廣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稅’申報繳款期限進行申報繳納”等相關規定,由于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必須以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繳稅額為計征依據,且與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申報繳款期限保持同步。因此,我市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的納稅期限調整為一個季度后,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納稅(繳費)期限也必須保持同步調整為一個季度。
二、公告的適用范圍
自2014年7月1日起,深圳市繳納消費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時應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實施。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調整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的納稅(繳費)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的納稅(繳費)期限由一個月調整為一個季度。如消費稅納稅人在季度內發生納稅人資格變化(如由小規模納稅人變為一般納稅人),其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的申報期限也發生相應的變化,繳稅(費)額應分月核算。舉例:納稅人甲于2014年8月1日被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則其應在2014年10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4年7月和9月的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在2014年9月申報期內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4年8月的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
(二)明確申報方式。小規模納稅人申報繳納消費稅附征的地方稅費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登錄我局電子稅務局系統自行申報或到我局辦稅服務廳填表申報。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