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主持人好,各位網友大家好!
主持人 孫處長,請你先向大家介紹一下本辦法的出臺背景好嗎?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好的。為加強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等文件的精神,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文件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 孫處長,請你再給我們介紹下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文件主要有哪些?《辦法》與這些文件的關系是什么?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現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管方面的文件,主要包括國稅發[2008]28號、國稅函[2008]747號、國稅函[2008]958號、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國稅發[2008]120號、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等文件,其中,28號文件是核心規定,其他文件是重要補充。《辦法》以28號文件為母版進行了增減修訂,增加了二級分支機構判定(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不同稅率地區計算(第十八條)和計算差錯糾正(第二十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新設分支機構判定(第十六條)(來自國稅函[2008]958號),分支機構匯繳報送資料(第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9]221號、國稅發[2009]79號),資產損失管理(第二十五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稅收優惠管理(第二十六條)(來自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2號),不得核定征收(第三十一條)(來自國稅函[2008]747號),征管范圍劃分(第三十條)(來自國稅發[2008]120號)等規定,并進行了更為準確和精煉地表述。
主持人 現在已經有網友參與進來了,我們來看看他們都有哪些問題吧!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好的。
紅袖添香 孫處長,你好。新《辦法》里規定,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我想請問下這里的“二級分支機構”有什么具體規定嗎?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并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李成 請教下,我對總機構應按哪些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如何計算,還不太清楚,請回答,謝謝。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
計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各分支機構營業收入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職工薪酬/各分支機構職工薪酬之和)×0.35 (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0
李成 再打擾下,我還是剛才提問的網友。請問分支機構營業收入到底包含哪些收入呢?謝謝。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是指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其中,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生產經營企業分支機構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金融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利息、手續費、傭金等全部收入。保險企業分支機構營業收入是指保險企業分支機構取得的保費等全部收入。
納稅人 我們單位是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請問我們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你們報送哪些資料呢?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應在預繳申報期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法人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的復印件、由總機構出具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有效證明和支持有效證明的相關材料(包括總機構撥款證明、總分機構協議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如果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菩提 孫處長,請給我們簡要講下我們匯總納稅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如何申報扣除?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一)總機構及二級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除應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外,二級分支機構還應同時上報總機構;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應并入二級分支機構,由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申報。
(二)總機構對各分支機構上報的資產損失,除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以清單申報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總機構將分支機構所屬資產捆綁打包轉讓所發生的資產損失,由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專項申報。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二級分支機構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強化后續管理。
春暖花開 您好,我們單位是分支機構,我們是否也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呢?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辦法》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匯算清繳的主體仍然是總機構,分支機構并不需要進行年度納稅調整,自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只是根據總機構填報的分配表中應繳應退的稅款,就地申報補退稅。
張為江 我們是由于重組造成的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請問應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對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明確了兩種例外情形,即不視同新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情形,主要考慮這些機構之前已經存在并已就地分攤繳納稅款,重組之后繼續作為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不應作為新設分支機構,應該按規定繼續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稅款。具體包括企業外部重組與內部重組兩種情形:
(1)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由于重組等原因從其他企業取得重組當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級分支機構,并作為本企業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該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2)匯總納稅企業內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之間,發生合并、分立、管理層級變更等形成的新設或存續的二級分支機構,不視同當年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應按辦法規定計算分攤并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網友 我們現在比較關心的問題是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匯算清繳是否適用該《辦法》?2013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款時如何與現行的預繳申報表銜接?請解答下。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40號文件和《辦法》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匯總納稅企業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仍適用財預[2008]10號文件和28號文件,不適用40號文件和《辦法》。考慮到40號文件與財預[2008]10號文件相比,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格局并無實質調整,不擬同步修訂現行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和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匯總納稅企業2013年度開始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仍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補充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規定的表格進行稅款分配和預繳,表格中項目內容與《辦法》不一致的,按《辦法》執行。
寂寞水手 我們公司是匯總納稅企業,我們在2013年度應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呢?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匯總納稅企業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在規定期限內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1/12或1/4,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晴空 您好,請問我公司所屬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企業所得稅應如何繳納呢?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例如,貴公司2012年5月累計收入總額1000萬元,其中設在A省項目部收入累計700萬元,1-5月累計利潤總額100萬元,則在A省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700×0.2%=1.4萬元。在貴公司總機構所在地預繳企業所得稅100×25%-1.4=23.6萬元。
主持人 由于時間關系,今天的訪談就進行到這里了。網友如果還有納稅方面的問題,可登錄江蘇省宿遷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q.jsds.gov.cn)政策解讀、納稅咨詢、政策法規等欄目進行查詢或撥打宿遷納稅服務熱線12366-2進行咨詢。謝謝大家,再見!
宿遷地稅稅政管理二處孫家勝處長 感謝各位網友的積極參與和對地稅事業的關心和支持,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