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應報送由法定資質的鑒證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的問題 企業發現的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業務真實發生,但既未申報稅前扣除,也未在所屬年度納入成本費用核算的支出,由于對此支出是否需要追溯調整,其差錯的重大性影響等因素需要客觀的會計職業判斷,因此應提供有法定資質的鑒證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和說明,作為稅務機關進行判斷的參考。
鑒證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應對企業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合理性、準確性證據進行審核,在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根據職業判斷,對以前年度未扣支出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是否屬于重要的前期差錯、是否需要作遞延所得稅的追溯調整或按會計差錯進行會計處理等事項做出說明。
稅務機關評估或稽查調整的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不適用本公告。
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支出的稅務處理不得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二、關于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的有關要求 公告規定,企業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稅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且虧損年度的虧損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的,需要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鑒證機構出具專項報告。原規定針對彌補虧損需提供的鑒證報告沒有金額限制,考慮到納稅人稅收成本等原因,對稅前彌補虧損年度的虧損額在五萬元以下的,不需要出具專項報告,由企業自行彌補。稅前彌補虧損的年度虧損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以上的,鑒證報告要針對該虧損額發生年度相關事項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等,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做出鑒證及說明。
若稅務機關已經對納稅人虧損年度實施了稅務稽查或者納稅評估,且稽查或評估已涉及虧損年度的虧損額并有結論的,納稅人應作說明,可以不附報鑒證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稅務機關可從系統中自行調取《稅務稽查結論》或《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納稅評估稅企交換意見書》允許納稅人稅前彌補虧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