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國家稅務局長沙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號 2014-4-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和《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確定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問題的通知》(湘國稅函[2014]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調整為:
(一)開發項目位于市內各區(含望城)及長沙縣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25%;
(二)開發項目位于瀏陽市和寧鄉縣的,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20%;
(三)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長國稅發[2009]47號)廢止。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