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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外收入不計入業務招待費扣除基數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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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電生產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10年1月份將其一項自行開發的專利技術使用權(已取得國家相關部門授予的專利證書)轉讓給另外一家電生產企業,使用期限半年,共收取對方專利技術使用費60萬元,使用期滿后,今年12月份又將其專有技術所有權轉讓給對方,取得收入200萬元。為此,其財務人員來電咨詢,上述兩項轉讓收入是否均可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里銷售(營業)收入的界定應遵從會計制度的規定,除視同銷售收入的確定外,稅法對此也是予以認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填報說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該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本例中的專利技術使用權即屬于上述無形資的核算范圍?;诙惙ㄊ杖牒怂銓ω攧諘嬛贫鹊恼J同,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無形資產”、“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會計科目的財務處理規定,就該例而言,該家電生產企業取得的技術使用權轉讓收入60萬元屬于除主營業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即出租無形資產實現的收入,也就是說,財務處理上,此項收入應在“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核算。國稅函[2008]1081號文件將此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營業務收入填列項目中的“讓渡資產使用權”處理,填報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需要說明的是此一填報形式上差別,不影響業務招待費扣除收入基數的確定)。另一方面,對該家電生產企業所取得的技術所有權轉讓收入200萬元屬于出售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財務處理上在“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進行核算,國稅函[2008]1081號文件也明確規定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出售無形資產(所有權的讓渡)屬于“營業外收入”。 因此,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應以稅法要求的收入為準,并結合會計制度的核算要求來確定,即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如本例中該家電生產企業銷售其家電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所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所以本例中的記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中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收入60萬元可作為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而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中所取得的專有技術所有權轉讓收入200萬元不得作為扣除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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