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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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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增值稅起征點的公告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 2011.11.11 根據《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規定, 結合深圳實際,現將深圳市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未達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國稅發[2005]143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起征點范圍及銷售額的有關規定 一、關于起征點范圍及幅度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三十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 二、關于”個人“的規定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三、關于”銷售額“的規定 第三十條 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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