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事項日益增多。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改制過程中,經常發生各級人民政府將其擁有或控制的經營性資產劃撥給國有企業進行經營管理的情況。對于此類事項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在實際稅收征管和納稅申報過程中,稅企雙方經常出現理解不一、引發分歧的情況。 公告2014年第29號對該類事項的企業所得稅處理進行了統一和規范。 ?。ㄒ唬┢髽I接收政府投資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作為股權投資劃入企業,屬于政策性劃轉(投資)行為,按現行企業所得稅規定,不屬于收入范疇,因此,企業應將其作為國家資本金(資本公積)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另外,由于該項資產價值通常由政府在劃轉時直接確定,因此,該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可以按其實際接收價值確定。 ?。ǘ┢髽I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將國有資產無償劃入企業,凡劃出單位或業務監管部門指定了專門用途,且企業已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進行了管理,就具備了財政性資金性質,因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進行稅務處理。其中,無償劃入資產屬于非貨幣性資產的,應按該項資產實際接收價值確定不征稅收入。
?。ㄈ┢髽I接收政府無償劃入資產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企業無償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無償劃入資產,屬于上述(一)、(二)項情形以外的(稅法另有規定除外),企業應按政府確定的該項資產的實際接收價值,并入當期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政府沒有確定接收價值的,應按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應稅收入。上述處理的政策依據是: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收入總額分為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應稅收入三類,顯然,該項收入如果不屬于免稅收入或不征稅收入,就應當屬于應稅收入。 本政策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2013年以前發生的上述事項尚未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可按本公告規定執行。對于手續不全、證據不清的,企業應及時補充完善??紤]到企業2013年度匯算清繳前接收政府或股東劃入資產,事項比較復雜,補充相關證據和手續需要一定時間,因此,公告將補充完善時間延長到2014年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按稅法規定嚴格處理,防止企業濫用該政策。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