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5年9月1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概述(圖示)有關決定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明確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規定,對上述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通知稱,企業按本上述規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通知亦明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另外,文件規定,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加速折舊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2015年前3季度按本通知規定未能計算辦理的,統一在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時享受優惠或2015年度匯算清繳時辦理。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相關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
總局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早期政策—— 國稅發[2003]1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9]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折耗攤銷折舊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