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是我國全面推行“營改增”時,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以下簡稱37號文件)中提出的新概念。自2014年1月1日起,37號文件廢止,新發布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件)繼承了37號文件的這一概念——一般納稅人企業同時經營適用不同增值稅稅率的業務,即為混業經營。在實踐當中,很多企業在混業經營的稅務處理上經常出問題,其風險需要高度關注。
在實踐中,混業經營的主要表現形式為三種:一是銷售技術產品并同時提供技術服務,技術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技術服務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或以技術服務為主業,同時提供技術產品,也是混業經營。二是銷售產品同時提供運輸服務,產品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而運輸服務則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三是從事運輸服務的同時提供倉儲服務,運輸服務適用11%的增值稅稅率,而倉儲服務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
“營改增”后,增值稅的適用稅率包括17%、13%、11%、6%和零稅率五檔,征收率主要有6%、4%和3%三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兼有上述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稅應稅事項,但未能對上述事項分別核算的,則根據其實際經營的應稅事項中適用最高一檔的稅率或征收率征收。
在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某酒廠是“營改增”試點地區企業,2013年2月銷售白酒收入20萬元、大米收入3萬元,自備汽車運輸收取運費收入0.4萬元,可抵扣進項稅2.6萬元,企業未分別核算。企業自行計算應繳增值稅=(20×17%+3×13%+0.4×11%)-2.6=1.234(萬元)。稅務機關認為該公司沒有分別核算,應從高適用稅率計稅。那么,該酒廠的混合經營業務是否要分別核算?企業該如何處理?
根據106號文件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混業經營)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兼有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為此,該酒廠應納增值稅=20×17% (3+0.4)÷(1+17%)×17%-2.6=1.294(萬元),比企業自行計算多納增值稅600多元。這就提醒納稅人,需要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銷售額,否則會存在多繳稅的風險。
在實踐當中,有混業經營業務的企業,光分開核算還不行,還應到當主管國稅機關備案,把涉及的混業經營項目表述清楚。在這個基礎上,再分開核算,才能適用不同的稅率,避免“從高適用稅率”的風險。若混業經營的業務規模較小,例如銷售產品同時提供運輸服務,其運輸服務收入沒有達到500萬元,可以考慮把運輸部門分拆出去,成立一個小規模納稅人的運輸公司,就可適用3%的增值稅征收率。對于混業經營的各項業務,在實務上如果不易劃分,或劃分不清楚,建議對這些業務進行分拆,成立不同的公司,包括小規模納稅人企業,以便享受低稅率的優惠政策,同時防范涉稅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