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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國稅發[2009]106號 河南省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7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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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家稅務局 河南省地方稅務局 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 豫國稅發[2009]106號 2009.3.15各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省地方稅務直屬小浪底稅務分局: 為了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等涉稅鑒證業務方面的專業優勢,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不斷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注冊稅務師管理辦法》(2005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4號)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充分發揮注冊稅務師行業作用的意見》(豫國稅發[2007]110 號)結合我省具體情況,現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社會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范圍內,對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涉稅事項,需附送中介機構涉稅鑒證報告。 (一)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 (四)高新技術企業年度申報。 (五)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六)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后需要退抵稅款(不含減免退稅款)。 (七)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匯算清繳通知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業務事項。 二、涉稅鑒證業務必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涉稅中介機構從事涉稅鑒證業務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82號)的規定,實行嚴格的準入制度。對未經稅務總局、省局批準設立的不具備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資質、未納入注冊稅務師行業監管的單位和其他中介機構一律不得承辦涉稅鑒證業務。 三、對從事涉稅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公告制度。對具有從事涉稅鑒證業務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省級稅務機關在相應的報刊、雜志或網站等媒體上公告,同時將公告的名單發送各市、縣、區稅務機關。 四、中介機構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鑒證業務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鑒證業務準則(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7]9號)規定的涉稅鑒證報告格式、工作流程、認真開展審核鑒證工作。鑒于新所得稅法實施后,政策變化較大,中介機構在出具鑒證報告時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審核。 五、稅務機關對中介機構的涉稅鑒證報告具有檢查、審核和認定權。但不得為納稅人指定或變相指定代理人。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應調整未調整、調整項目明顯錯誤或存在虛假鑒證等造成國家稅收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由主管稅務機關、行業監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14號)予以處罰。 七、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試行。國稅發[2010]96號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繼續發揮稅務師事務所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的作用的通知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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