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匯發[2001]141號 對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81 |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對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文日期: 2001-08-08 發文字號: 匯發[2001]14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進一步完善外商投資環境,提高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監管效率,便利企業投資資金運作,總局決定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的管理方式進行改革試點。凡試點條件比較成熟的分局,均可向總局提出書面申請,經總局批準后正式在所轄地區進行試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方案的主要內容: (一)本方案所稱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是指經外匯局核定限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帳戶內資金,所稱銀行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 (二)在結匯管理方式上,變目前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直接管理為對銀行的間接管理,即外匯局根據相關條件,將外匯資本金結匯核準權授予符合條件的銀行,由銀行在權限范圍內履行審核、統計報告及報備責任,外匯局根據被授權銀行報送的報表及其他資料對資本金結匯業務實行非現場檢查,同時對被授權銀行的資本金結匯合規性及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現場檢查。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銀行可向外匯局提出授權申請: 1、近三年資本項目售付匯業務無違規記錄; 2、對資本金帳戶限額具有較完善的軟硬件控制措施; 3、具有經外匯局培訓的專職管理人員; 4、有完善的資本金結匯管理內部控制制度; 5、有較健全的資本金結匯統計監測預警體系,保證逐月向外匯局報送資本金結匯統計監測數據,及時向外匯局報告業務中發現的異常情況。 二、分局提出的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關于在本地區進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請示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管理現狀; (二)進行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實施步驟;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各分局經批準實施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后,應加強對外匯指定銀行的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及時向總局報送有關數據,同時要做好宣傳工作。 特此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