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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納稅人自已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與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是否有沖突?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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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納稅人自已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與固定資產進項抵扣是否有沖突?問題:新《增值稅暫行條例》里仍保留“納稅人自已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的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進項稅已抵扣掉了,然后用了一段時間后轉讓,又可免征增值稅,那不是太合算了嗎?兩者是否有沖突。 回復: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明確: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僅限為個人,如為企業(yè)使用過的物品,如設備等固定資產,則不屬于免稅的范圍。因個人購買固定資產等是無法進行進項抵扣的,在銷售時免稅也體現(xiàn)了稅賦的公平性。但企業(yè)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否仍然適用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及《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9號)的規(guī)定,目前尚未有新的文件予以明確。 國稅函發(fā)[1995]288號文是否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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