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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銷的壞賬損失未報稅局批準需要做納稅調整嗎?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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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核銷的壞賬損失還未報稅務局批準,先做財務處理掛“待處理財產損溢”,需要做納稅調整嗎? 答:需要說明的是,實務中會計處理要按會計制度和準則的規定辦,而有關稅法的規定只規范稅務處理。具體到問題所述,在會計上,企業只要有確鑿證據證明發生了壞賬損失,一般經過董事會、經理(廠長)會議之類機構決議即可進行會計處理。而稅務方面,則要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提供證明材料申請批準后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企業認為確實屬于損失的,即可履行內部程序后按照損失金額計入管理費用。如果該等損失未能及時申請稅務機關批準或者所提供的資料不滿足13號令的規定未獲批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要做納稅調整。另外,按照13號令的規定,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雖然壞賬損失不同于其他財產損失,在時限上相對寬松,但出于降低納稅風險和便利于會計處理的考慮,實務中企業對單筆往來確認壞賬損失時以符合會計和稅法雙重規定標準為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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