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外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7號),就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作出明確。
對此,業界人士認為,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本身在業務上就有復雜的財務要求,因此要求這類企業自身會計核算要健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其實行核定征收顯然是不合適的。
專家表示,此次發文對于加強股權股票投資企業所得稅征管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依據國稅相關文件,目前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屬于其他行業,其核定的應稅所得率只能在10%-30%之間。業界人士表示,如果對這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有可能會造成核定的應稅所得率遠遠低于其實際利潤率,反而會造成更大的稅收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