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國稅函[2010]25號 2010-3-23各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轉發給你們,根據我市出口企業2007年以來出口收匯逾期核銷的實際情況,為了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扶持外貿出口發展,特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我市從2007年1月1日試行出口收匯核銷單無紙化,出口企業因收匯逾期核銷影響出口退稅的情況已經多次收集反映,并統計上報數據。對于經外匯管理部門確認屬于企業已準期申報核銷,客觀原因致使核銷逾期的出口貨物,主管退稅機關審核無誤后,可按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二、出口企業受2008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影響,發生逾期收匯核銷的情況,出口企業應提供相關書面報告及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并對出口企業其他退稅單證、信息審核無誤后,可予以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
三、各單位要繼續做好已退稅貨物出口收匯核銷的核查工作,對于逾期核銷的出口貨物,可參照上述規定精神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意見。對于新辦出口企業因上述原因導致的出口收匯逾期核銷,出口企業如能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經主管退稅機關審核同意,可按有關規定予以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手續。
四、各單位應按上述規定精神妥善處理2007年以來我市出口企業收匯逾期核銷問題。今后對逾期核銷出口貨物的退稅審批情況實行按季報告制度,各主管退稅機關每季度后的七天內應向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報送“逾期核銷出口貨物退稅審批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