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內部職工將錢借給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于職工為企業提供勞務,可以依照條例規定免征營業稅,請問是否正確?
答:《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問:參照《浙江國家稅務局2013年12月熱點問題匯編》第2條:請問公司內部員工個人出租汽車給公司使用并收取租金,是否構成現行“營改增”政策規定的非營業活動的概念? 答:不構成“非營業活動”的概念,屬于應稅服務范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應稅服務,但不包括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應稅服務。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其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應稅服務,屬于非營業活動。
對于該條的理解應為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務不征稅,應僅限于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職務性勞務,員工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車輛租賃行為不屬于員工的職務性工作,不屬于非營業活動范圍,應屬于現行“營改增”政策規定的增值稅應稅服務范圍,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借款給本單位并收取利息,并不是員工因受雇員關系而向本單位提供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個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應按規定計征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