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地稅發[2003]19號 2003-1-23稅屋提示——依據蘇地稅規[2014]3號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通知自2014年1月4日起全文廢止。
各省轄市及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常熟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征收局、稅務稽查局:
自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改對其投資者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各地在征管中遇到了一些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財產損失的審批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壞帳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準予其投資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省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壞帳的認定問題
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壞帳的認定,在國家出臺相關規定前,可參照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全文廢止]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帳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對外投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計算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原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生產經營所得。
四、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預繳個人所得稅時,應當按納稅期限內應納稅所得額的實際數預繳。按實際數預繳有困難的,可按上一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的1/12按月預繳(1/4按季預繳),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按月(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2003-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