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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取得“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
發(fā)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1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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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企業(y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企業(yè)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但企業(yè)未按勞動法規(guī)定提前通知員工,因此必須按勞動法規(guī)定支付給員工“待通知金”,請問員工取得“待通知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答:根據《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1]157號)的規(guī)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fā)放地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178號)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員工取得的“待通知金”應與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合并,在當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部分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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