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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殊困難可申請延期納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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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一家從事金屬制品生產和銷售企業的李會計致電當地國稅局,近期該企業因貨款回籠緩慢,企業資金周轉相當困難,而每月產生的應繳稅款數額較大,企業按期繳納稅款存在困難。該企業這種情況,能否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并豁免滯納金。 我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該法第三十二條又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同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明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該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還明確,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對于延期繳納稅款的審批及需報送資料的要求,各省、市、自治區稅務部門會有各自明確的規定。 據此,該企業在按期繳納稅款時,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只要經過省國稅局批準的,在延期繳納稅款期間可豁免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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