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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國稅函[2007]300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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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川國稅函[2007]300號 2007.10.22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轉發你們,并補充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新辦大中型工業企業(職工人數300人以上,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上)在投產初期,銷售收入雖然達不到《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7]257號)第一條規定的標準,又確需使用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審批與其銷售業務相應的大面額開票限額。 新辦商貿企業(注冊資金500萬元以上)在開辦初期銷售收入達不到川國稅函[2007]257號第一條規定的標準,但銷售產品單個價值在10萬元以上,且產品不能分割的,又確需使用大面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限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審批與其銷售業務相應的大面額開票限額。 二、經批準使用開票限額的企業,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不需使用目前的開票限額,主管國稅機關應派員到企業實地核查,督促企業申請調減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并下發《調減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通知單》調減其開票限額。 三、縣級稅務機關審批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與其所報送的資料是否相符。 四、《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7]257號)第四、六條應停止執行,第二條第(一)、(二)款中涉及的審批權限省局、市州局不再審批,其余條款仍繼續執行。 五、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2011年第3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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