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規定,現對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的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認證后方可作為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有效憑證。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確屬未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也準予作為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有效憑證。
其它地方規定——深圳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6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問題的公告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需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時,應填寫《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清單》(見附件)并附發票原件,增值稅專用發票需附認證清單,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可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同時應按照財稅[2012]15號文件要求填報當期納稅申報表。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購買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憑發票原件并填寫《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清單》,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無誤后,以專用發票價稅合計金額扣除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
附件:增值稅應納稅額抵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