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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互相提供服務的納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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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母子公司間相互提供服務如何進行納稅處理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母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項服務,其收取的服務費可以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或協議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務分攤協議的方式,即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合理分攤。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對于大型集團化企業,從節約企業成本等角度考慮,對于企業的特定生產經營活動,由母公司或核心型企業集中完成,較之各企業單獨去完成可能更為節約,所以就出現了企業之間特別是集團化企業之間提供管理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務這種現象。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所以對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是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立法精神的。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根據這一規定,母子公司之間在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種服務提供方面,就需要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計算確認。 此外,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綜合管理以及其他服務,雙方之間應該簽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服務合同或協議。向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型服務的,也可以采取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的辦法,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合理分攤。 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子公司申報向母公司支付的稅前扣除服務費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協議等與該項費用稅前扣除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是不能稅前扣除的。 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的費用應該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母公司確認為營業收入繳納相應流轉稅,子公司相應計入成本費用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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