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托及銀行理財產品是否屬于金融商品?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338 |
|
問: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金融商品具體指哪些內容?例如企業購買的信托產品、銀行的理財產品是否屬于金融商品?產生的收益是否需繳納營業稅? 答:《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2002]9號)第七條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企業購買的信托產品、銀行的理財產品,若不承擔投資風險,收取固定利潤,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對收取的固定利潤應按照“金融保險業”繳納營業稅;若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對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可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若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視為投資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