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專員辦結合金融業營改增稅負變化情況調研核查工作,以問題為導向,查調結合,舉行了多次包括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以及金融監管機構在內的座談、調研,對金融業營改增后稅負增加的主要原因進行進一步分析。
財稅﹝2016﹞46號及財稅﹝2016﹞70號文件發布后,金融業收入端的稅收政策已基本平移了營業稅制度下的實繳口徑,稅負下降作用十分明顯。但我們也發現營改增后金融業稅負略有增長,其主要原因:一是營業稅制度下應征未征的項目比重較大,營改增后對這部分項目進行了明確和規范,與企業實繳的口徑相比稅基有所不同。二是企業內部基礎管理差異大,轉換期企業間稅負波動較大。一些金融機構在原營業稅制度環境下經營較粗放,基礎管理不夠扎實,精細化工作不足。營改增后,系統改造遲緩,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和稅務系統之間對接滯后,應取未取抵扣票較多,導致了取票比例和抵扣比例差異較大。三是仍需進一步完善支出端項目管理,解決一些難點問題。以盡快實現全行業營改增稅負只減不增的總體目標。
一、影響進項抵扣效應的主要因素
(一)銀行卡手續費支出尚未取得專票
目前,銀行卡產業主要是通過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完成跨行轉接清算服務。圍繞跨行交易清算系統,銀行卡產業業務鏈中主要包括發卡銀行、收單機構、清算組織、商戶、持卡人等多方,影響面廣,業務復雜。營改增前,產業各方業務流程和管理思路都是基于營業稅設計的,各方均就自身取得的手續費收入納稅,納稅方式相對簡單。營改增后,由于征管方式發生了變化,且由于銀行卡業務涉及的單位數量眾多而又缺乏直接聯系,目前尚未明確開票方式,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尚無法取得銀行卡手續費支出的增值稅進項發票,大大影響了抵扣效應的發揮。以某銀行分行為例,2016年5月至8月向銀聯支付的信用卡收單業務手續費支出如果可抵扣,將降低5-6月的稅負增長率1.48個百分點。
(二)銀行業監管費尚未明確抵扣
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其中,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有金融機構反映,銀行業監管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但目前政策未明確是否可以抵扣,建議明確。如某銀行,如果2016年上半年上繳的機構監管費允許抵扣,5-6月的稅負增長率將降低0.15個百分點。
(三)存款保險費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按規定辦理投保手續。銀行交納的存款保險金,如果視同為保費,目前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視同為政府性基金,目前未明確是否可以抵扣。以某銀行為例,如果2016年上半年上繳的存款保險費能取得抵扣,5-6月的稅負增長率將降低0.48個百分點。
(四)進項轉出的比重過大
目前對進項稅額轉出多采用收入法,即一般納稅人需要根據免稅收入在當期全部銷售收入中的比重,轉出相應比例的進項稅額。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隨著財稅﹝2016﹞46號及財稅﹝2016﹞70號文的實施,金融業免稅業務范圍大幅擴大,需轉出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大;另一方面,金融業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往往采用由總公司(總行)對資金進行統一歸集和對外運作的方式,所取得的資金運作收益,通過內部計價方式,在總、分公司之間分成,分公司獲得的這部分收入也屬免稅范圍。上述兩方面免稅收入,在部分金融業(特別是銀行業)中的占比較高,導致企業需轉出的進項稅額比重過高。如某銀行,2016年5-6月進項轉出的比例高達58.71%,導致該行5-6月稅負增長率上升了2個百分點。
(五)未明確保險公司以實物和服務方式賠付支出的進項是否可抵扣
有財產險公司反映,在其成本費用中,費用類成本約占30%,賠付成本占70%。費用類成本中,只有“手續費支出”和部分“運營費用”可以抵扣,可抵扣部分的成本項目占總成本支出上限不到16.5%。賠付成本中,只有“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非人工費用”可以抵扣,可抵扣成本項目僅占總成本支出的1.23%。兩者相加,可抵扣成本項目約占總成本支出的17.73%,不到18%。由于可抵扣項目偏少,有保險公司建議用實物和服務方式的賠付支出取得的進項發票可抵扣。經了解,目前部分省市的稅務機關已允許保險公司以實物和服務方式進行賠付所取得的進項進行抵扣,但國家層面未對該事項予以明確。
二、思考與建議
鑒于金融業的經營特點和目前稅負的實際情況,為促進稅負平穩過度,應進一步加強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政策,統一稅收征管口徑。一是盡快明確銀行監管費、存款保險費的抵扣問題,建議從減輕稅負的角度考慮,此部分費用支出允許抵扣相應的增值稅。二是盡快規范明確實物和服務賠付是否可以抵扣,統一各省市保險業的稅收政策口徑。三是對于進項轉出比重過大的問題,建議在短期內適當暫時調整進項稅額轉出的計算口徑,如免除同業往來免稅收入和內部分潤部分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出,以實現金融業營改增稅負只減不增的目標。
(二)加強溝通,建立新型開票模式。對于銀行卡手續費支出尚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建議稅務機關加強與銀聯等相關機構的溝通、協調,盡快出臺銀行卡手續費的開票方案。出于實際業務的可操作性考慮,建議采取“串行開票”的方案,即發卡行向中國銀聯開具發卡手續費增值稅發票,中國銀聯向收單機構開具銀聯手續費和發卡行手續費的增值稅發票,收單機構向商戶開具全額增值稅發票。
(三)夯實基礎,強化內部管理控制。金融企業內部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內部控制的精細程度是造成稅負變動不一的原因之一。部分金融企業因內部管理缺失,使得可以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發票而實際沒有取到或取不全,造成稅負無法下降。因此,金融企業需要進一步夯實內部管理的基礎工作,優化業務流程,加強內部管理控制,做到增值稅進項抵扣應抵盡抵,同時,通過完善企業內部管理,促進全社會形成完整的增值稅抵扣鏈條,推進稅制改革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