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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向震災地區捐贈可否全額扣除,虧損可否彌補? |
發布時間:2009/8/24 來源: 閱讀次數: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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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國發《2008》21號文規定:對企業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如果2008年度企業虧損,是否可以全額稅前扣除?還要受12%的比例限制么?如果虧損企業可以全額扣除此項捐贈的話,那么因捐贈扣除形成的虧損是否可以五年內彌補呢? 到底應該怎么樣處理呢?請國家稅務總局明示!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這一規定,企業在計算捐贈扣除金額時,應是在會計利潤12%的范圍內扣除,超過l 2%未能扣除的部分,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結轉。針對汶川地震的捐贈特殊優惠政策只適用于2008年底,國務院沒有決定延長期限的,以后年度不能適用。所以,企業支持災區重建的公益捐贈,稅前扣除的前提必須是2008年能夠實現會計利潤,而且扣除的捐贈數不得超過企業本年度實現的會計利潤。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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