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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不可開具建筑業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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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料就是指由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單位提供建筑勞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那么如果甲供材料符合《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須繳納營業稅,施工單位是否應開具建筑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有收款才須有發票,或者說有應收款才須有索取應收款的憑證,也就是發票。 如果施工單位開具建筑發票,而建設單位沒有支付貨幣行為,那么就是非貨幣支付行為,則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是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非貨幣支付,也就是建設單位提供原材料作為工程款支付給施工單位。同時,建設單位把提的供原材料轉售給施工單位,建設單位還須繳納增值稅。而建設單位購買的材料實質上是自用行為,不能視為轉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因此施工單位只須開具建筑勞務部分的建筑發票,甲供材料無須開具建筑發票。 如果為了營業稅的稅源管理就不分青紅皂白地要求甲供材取得建安票,其實是很危險的事,并不有利于稅源管理。第一,可能造成,建設方不取得材料票.銷售材料方偷稅,反正一個票就可計成本了;第二,建設方開兩張票,可能造成兩張票都計成本,所得稅重復扣除。 所以,甲供材料絕對不能開具建筑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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