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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地稅發[2010]70號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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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廈地稅發[2010]70號 2010-05-17各區地方稅務局、直征局、外稅分局、稽查局、信息技術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部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于代開發票時一并預繳。 二、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除提供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證明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的,可不就地預征企業所得稅: 1.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2.項目部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已匯總到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的證明材料; 3.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三、本市建筑企業在本市范圍內跨區設立的項目部,不就地預征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申報繳納。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指申報日期)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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