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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公司便民檢測費是否為增值稅價外費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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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單位是一家燃氣公司,為保障用戶的安全和提供方便,公司與檢測站簽定委托協議,將臨期待檢的鋼瓶和鋼檢費收取后交檢測站,發票由檢站開給客戶。現稅務機關要求將其定義為價外費用,請問是否合理?另外,公司將其賬務處理為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將其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確認為“不列,少列收入”處理,認定為偷稅行為。 但是我公司認為“不列,少列收入”的定義為:“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是指行為人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沖抵或減少實際收入的數額:”不列、少列收入“,是指行為人將取得的經營收入不記入賬簿,或只將少量收入記入賬簿而將大部分收入記入賬外的行為,亦稱”收入不入賬“。”請問這樣的解釋對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下列項目: 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由于燃氣公司在提供銷售燃氣同時代為收取了檢測費用,且檢測費用不包括在細則第十二條所述的不作為價外費用的四項項目內,因此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要求燃氣公司將代收費用作為價外費用處理是正確的。 燃氣公司將代收費用處理為其他應付款符合會計制度規定,不屬于“不列、少列收入”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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