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4月09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的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背景
為切實解決納稅人的出口退稅問題,更加便利納稅人辦理出口退(免)稅,規范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積極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制發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由于一些原因,未能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口退(免)稅申報延期申請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舉證材料,提出延期申報的申請。
(二)明確了對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定提交的出口退(免)稅申報延期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省級稅務機關受理完成的時限要求。
(三)明確了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電子信息的讀入時限。
三、《公告》的執行時間
《公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的日期為準。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辦理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