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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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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5號令,以下簡稱5號令)自2003年3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地規范了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保全了卷煙消費稅稅基,確保了國家財政收入。但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2009年5月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以后,5號令已愈來愈不適應新的形勢,迫切需要進行修改。現將我局起草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站 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網址:http://www.chinatax.gov.cn,進入主頁點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7月25日 傳真:010-63417971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羊坊店西路5號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100038)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第三條 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四條 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第五條 《卷煙批發企業月度銷售明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見附件1),為卷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以下簡稱申報納稅)的附報資料,由卷煙批發企業按月填寫,于每月申報納稅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六條 《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3),由卷煙生產企業于次年的1月份填寫,于填報當月在申報納稅時一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第七條《清單》和《明細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于申報期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省(含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國家稅務局。省國家稅務局應于次月15日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八條 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信息,由國家煙草專賣局于批準生產企業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執行銷售價格的當月,將卷煙牌號規格、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調撥價格、批發價格及建議計稅價格等信息送國家稅務總局。 卷煙生產企業應于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實際銷售的當月將上述信息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按以下分類標準采集: (一)標準條(200支/條)包裝的卷煙,為條包裝卷煙的商品標識代碼; (二)非標準條包裝的卷煙,為卷煙實際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第十條 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第十一條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 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 第十二條 卷煙批發毛利率具體標準為: (一)調撥價格146.15元(含,不含增值稅)以上的一類煙34%; (二)其他一類煙29%; (三)二類煙25%; (四)三類煙25%; (五)四類煙20%; (六)五類煙15%。 卷煙批發毛利率的調整,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 第十三條 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發生下列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將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一)卷煙價格調整的; (二)卷煙批發毛利率調整的; (三)通過《清單》采集的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毛利后,連續6個月(含)高于國家稅務總局已核定計稅價格10%,且無正當理由的。 連續6個月是自卷煙平均銷售價格上升當月起計算。 第十四條 計稅價格核定時限分別為: (一)新牌號、新規格的卷煙,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滿8個月或信息采集期滿6個月后的次月核定并發布。 (二)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1、全行業卷煙價格或毛利率調整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請重新調整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一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2、個別牌號、規格卷煙價格調整的,由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一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3、連續6個月高于計稅價格的,經相關省國家稅務局核實后,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省國家稅務局核實文件后一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第十五條 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的,按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的,按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申報納稅。 第十六條 對于在6個月內未按規定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信息資料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國家稅務總局將按照《清單》采集的實際銷售價格適用最低檔批發毛利率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七條 卷煙批發企業編制虛假批發環節實際銷售價格信息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關于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卷煙生產企業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已核定計稅價格,造成企業少繳消費稅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自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投放市場之日起調整卷煙生產企業應納稅收入,追繳少繳消費稅稅款,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信息及《清單》,建立全國統一的卷煙信息庫,記錄各牌號規格卷煙核價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卷煙牌號規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生產的卷煙商標牌號規格。 “卷煙類別”,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劃分的卷煙類別,即一類卷煙、二類卷煙、三類卷煙、四類卷煙和五類卷煙。 一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不含增值稅,下同)100元(含)以上的卷煙。 二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70元(含)至100元的卷煙。 三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30元(含)至70元的卷煙。 四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16.5元(含)至30元的卷煙。 五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16.5元以下的卷煙。 “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是指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并下發的,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13位條包裝卷煙的商品標識代碼和非標準包裝(如聽、扁盒等)卷煙的外包裝商品標識代碼。 “新牌號卷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新注冊商標牌號,且未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新規格卷煙”,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后,卷煙名稱、產品類型、條與盒包裝形式、包裝支數等主要信息發生變更時,須作為新產品重新申請新的卷煙商品條碼的卷煙。 “卷煙調撥價格”“,是指卷煙生產企業向商業企業銷售卷煙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本辦法所稱的銷售價格、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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