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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號文后房地產企業的財稅處理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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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處理
1、購入土地的賬務處理
2016年5月10日,瑞安達房地產公司于通過“招、拍、掛”取得一地塊,土地價款為11100萬元,用于開發“瑞安達花園”,總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則:
借:開發成本——土地價款 11100
貸:銀行存款 11100
2、預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賬務處理
2016年8月1日,“瑞安達花園”取得預售許可證,當月全部售罄,取得預收賬款444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44400
貸:預收賬款 44400
3.預繳稅金的賬務處理。
(1)預繳增值稅:44400/1.11*3%=1200萬元。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200
貸:銀行存款 1200
(2)預繳城建稅及附加
借:應交稅費——預交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貸:銀行存款
(3)預繳土地增值稅:預征率2%,預繳的土地增值稅=(44400-1200)*2%=864萬元
借:應交稅費——預交土地增值稅 864
貸:銀行存款 864
4、商品房交付的賬務處理
(1)結轉開發成本
借:開發產品
貸:開發成本
(2)結轉主營業務收入
借:預收賬款 444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4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400
(3)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開發產品
(4)結轉預繳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200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200
(5)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1100÷1.11)*11%=110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11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1100
(6)結轉稅金及附加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預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稅費——城建稅
應交稅費——教育費附加
5、增值稅結轉的賬務處理(略)
二、土地增值稅處理
1、關于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大家一直糾結了收入與土地成本的計算口徑,個人認為:
(1)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44400-(4400-1100)=41100萬元
(2)取得土地支付的價款,案例中按取得的土地價款11100萬元扣除。
2、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的個人觀點:
(1)土地增值稅應區別與增值稅、所得稅的計算口徑,更不可與會計核算掛鉤,只需要按土地增值稅清算的規程就可以了,不要聯想太多。
(2)“開發成本”與“主營業務成本”是兩回事,營改增前兩者金額相同,營改增后兩者金額可能不同,主要是因為“銷項稅額抵減”是對沖的“主營業務成本”,而不是“開發成本”。
三、相關文件
(一)財會〔2016〕22號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1)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
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
(2)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
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
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確認問題
營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
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
(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按照取的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1 11%)
第五條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當期銷售房地產項目建筑面積/房地產項目可供銷售面積)*支付的土地價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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