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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賬前一定要多計提一點年終獎!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23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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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每年年終的時候,都會有很多文章出來提醒會計年終關賬前的注意事項,我看過多篇都提到:關賬前一定要把預提費用沖平。其理由就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很多費用如果沒有實際支付不能稅前扣除,所以需要把未付的預提的各種費用沖平。
理由看似正確,其實只說對了一半。
首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其次,會計準則也同樣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
因此,從會計核算應該遵照會計準則要求來看,即便是年終關賬,該預計的負債或費用還是一樣需要按照平時一樣辦理。即便按照稅法規定,有些成本費用需要在實際支出后才能稅前扣除,但是也要記住“實際支出時間不一定必須是12月31日”!
最典型的莫過于年終獎!中國人的習慣,年終獎肯定不會在公歷新年前(12月31日)發放,一般都是在農歷新年前發放的居多。同樣,還有12月份的工資,實務中大部分企業也要到次年一月份才會發放。在《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以下簡稱34號公告)未出臺前,全國也是一片混亂。34號公告明確了: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注意理解34號公告的這條含義,準確把握稅前扣除的條件:
1、已在匯算清繳所屬期中賬面計提了該金額;
2、必須次年的匯算清繳之前(5月31日)支付了。
如果年終獎和12月份工資未在當年預提,即便在次年實際支出了也不能當年稅前扣除。有人會說,我今年沒有支出沒有預提,我就不扣除了,我明年支出我就明年扣除啊,反正最后都一樣!
我明確告訴您——不一樣!不要忘記稅務局還記得住權責發生制呢!您明年支付今年的成本費用,那叫違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您明年還是不得扣除!
當然,有人會說,我可以追補扣除。——確實是個辦法!但是,如果您了解追補的程序后,您不會覺得麻煩嗎?
同樣,還有很多成本或費用,在當年已經發生了,但是到12月31日就是沒有支出。比如,出差人員未報銷的差旅費、已經播出暫時未付的廣告費、逾期的利息等。這些可能在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都是要支付的,如果您未在當年預提或預計費用(成本),難道也想去走追補程序嗎?
因此,年底關賬前,還是老實的按照會計準則,該預提或預計的成本費用都預提或預計,至于能否稅前扣除那是兩回事,如果按照稅法規定不能稅前扣除,到所得稅匯算時再做納稅調整即可。
有人又會說,年終獎要發多少我知道,我怎么預提啊?難道您不能看以前發放水平、今年的預算等?實在不行,就問問老板,大概估計一個數吧!
為了減少追補的麻煩,我的原則寧可多預提一點!大不了所得稅匯算時做納稅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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