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個稅扣繳系統如何填違約合同支付補償金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31 |
|
問題:1.公司2008年1月發放2007年9月和10月兩個月的工資,如何在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系統進行申報,是在補發工資薪金報表填報還是在正常工資薪金收入報表填報? 2.公司同幾名職工簽定了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發放了補償金是否需要繳個人所得稅,如需繳稅,是不是在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報表中填報? 答復:如果你單位不是因為資金短缺(此項應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補發的工資,應將2008年1月發放的2007年9月和10月兩個月工資合并(如1月份正常發放工資,則將三個月的工資合并),按稅法規定扣除1600元費用和其他免予征稅或不征稅項目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填入“正常工資薪金收入報表”中。 企業2008年1月與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的補償金如超過72600元(暫按上年的標準執行),差額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計算方法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在系統中的“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報表”中填報。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