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聯合主辦的“2014中國稅法論壇暨第三屆中國稅務律師和注冊稅務師論壇”12月27日在北京隆重舉行,本屆論壇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稅收征管法修訂·開啟稅法服務的新時代”為主題。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段愛群在本次論壇上發言,他表示,從學術上講,41號文關于債的方面的稅務處理,和優先股里的債類的稅務處理應該是要對接和接通的。
以下為發言實錄:
謝謝各位,謝謝華稅律師事務所,先介紹一下,我是大成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高級合伙人,我的目的和目標興趣就是能從法律的角度探討和研究財稅,能從財稅的角度思考法律的完善和應有的路徑選擇。
我今天給大家演講的題目是把我在工作當中做到的一個項目,現在的銀行優先股等創新金融工具權益型工具和這類性質的會計區分與稅收處理的制度安排和政策建議,相應的安排過程中,怎樣能從法律、會計、稅收的角度進行交叉思考,這是我把這個問題提出的一個背景和一個依據。
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國務院頒發了優先股的規定,我們財政部在2013年頒布了財會13號文,對優先股可以做會計上的區分,有一個權益類的優先股和債類的優先股。因為13號文規定將來金融工具是股還是債,不取決于你的名稱,也不取決于監管部門對你的監管,取決于金融工具的條款實質性的判斷到底是股還是債。
接下來從優先股來說,非金融就有優先股和權益類的債類的,相關的企業在發行和選擇金融工具的時候,有他的交易目的,包括本身企業的需要,風險規避方面的考慮。另外一方面,是稅的這塊,你一旦確定為會計類的或債類的優先股的話,你能不能享受債的稅收待遇。我們國家稅務總局曾經發了一個41號文,講了一個混合型投資的問題,講到股和債的問題,優先股在既有的國務院的規定里有一個特征,是一個表決權受到限制的,但是在兩個方面是有優先,優先分配利潤,優先分配利潤財產。決策管理權上受到限制,限制在那里?沒有限制又是那些?沒有限制是兩類,一個類別是表決權,修改公司的章程,增資擴股,以及涉及到優先股發行的方案,除了一般股東三個代表通過以外,還有優先股股東通過才OK。一類是恢復性表決權,如果說優先股連續兩年或累計三年發行人沒有給優先股股東支付股息的話,這個時候優先股恢復到普通股的股東權益行使相應的權益,這是兩個特點。
無論是權益類的優先股還是債類的優先股,法律和相關的規定,對優先股的兩個法律特征的規定是既定的,如果你是債類的優先股,按照13號文就是有兩個原則進行適用,一個是固定支付,如果是債類到了固定期限支付固定的股息,到了固定期限回購,這個回購權應該是在投資人的地方,如果是在發行人地方,就不是一個固定。還有一個固定,固定換固定。
在債類優先股和權益類優先股是一個混合型的,提出一個問題,固定換固定,優先股的話,現在是權益類的,如果銀行的資本重組率下降,銀行是有權利強制性把優先股轉為普通股,按照什么樣的價格來轉,涉及固定換固定的問題。
如果發優先股規定若干年以后,如果出現資本重組率下降,根據均價確定,這是歷史性的價格,說明已經是固定的,固定換固定,這樣是一個股。如果你這個轉股架構到5.12發生以后進行定價,對不起,這是一個債。
債的優先股的話,能不能按照我們總局41號文公告的講到的投資條件能不能符合這個條件,有沒有參與目標公司的凈資產的分配?如果參與了,對不起,就是一個股,就不符合文件的建議。第二有沒有參與最后目標公司的經營管理權,我先講這兩個規定。
如果講優先股講了兩類恢復性表決權和類別表決權,算不算是目標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權,是維護股東的權益的一個表決權還是發行優先股的公司的經營管理決策權,我四下認為這個問題應該和公司經營決策權是有區分的。
盡管優先股叫股,明確講了適應財產分配,是按照我的優先股的面值在將來發行人破產清算的時候,按照面值剩余財產優先取得取得,按照比例進行分配。六項條件進行判定,時間關系我就不展開了。
我認為債會計和稅收處理,除了注冊稅務師、稅務師的專業判斷外,應該還要加上律師的專業判定,律師從專業上判定,這個經營管理權和我參與的恢復表決和類別表決權是一回事。這個時候,只有律師基于法律關系,基于權利義務,基于相關的法律系統規定,拿出你的專業的法律意見出來,幫助稅務機關有效的進行征管,另外能夠維護投資人的合法投資權益。
第二點意見,這個判斷過程中,不能基于一個形式上的說法,你是參與剩余財產分配的,就是股。13號文提出不是這方面考慮,我就把問題提出。
比如股息調整問題,特別是有序債的時候,不僅是債是權益,利息的支付和利率的調整,固定支付的問題,比較瑣碎,就不展開了。
贖回的問題,是投資人的贖回,我主張決議買回來,你必須買回去,這是一個債。如果是發行人主體提出這個問題,這個權利回收權在發行人,投資人沒有回收權的,這個時候作為股進行界定。
這個問題提出,演講的題目是對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什么建議,從我這樣一個案例做一個提升,做一個升華,升華到講到會計上的對優先股的區分,給稅和法律上的區分是可以相通的,我私下認為盡管目前我不能征管部門沒有確定的文件的情況下,拿出一個專業上的意見,從學術上講,我認為41號文關于債的方面的稅務處理,和優先股里的債類的稅務處理應該是要對接和接通的。
講到新常態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高新產業采取,投資人可以按照股享受權益,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金融創新是一個很大的支持,而且對我們稅收的政策的優惠結構是一個有效的完善。好的,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