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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收入是否享受過渡期兩免三減半?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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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2008年開始享受過渡期的兩免三減半。由于業務需要,公司擬變更營業執照,收取些傭金性質的服務性收入。我們的問題是: (1)變更營業執照,增加服務范圍,是否影響我們的兩免三減半的享受? (2)這部分服務性收入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嗎?我們的理解:根據國稅發[1994]209號文,只要我們服務性收入不超過總收入50%,應該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稅收專管員的回答:需要我們做清楚地劃分,服務性收入不能享受,生產性收入可以享受需要我們做清楚地劃分,服務性收入不能享受,生產性收入可以享受 答:(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23號文“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2008年后,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發生變化,導致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條件的,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每年對這類企業進行匯算清繳時,應對其經營業務內容和經營期限等變化情況進行審核。 (2)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的增量服務性收入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影響,分兩種情況:一是如果該收入沒有引起“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的變化,我們理解可以享受優惠過渡;二是如果引起“企業生產經營業務性質”的變化,企業將喪失優惠過渡權,且須補繳其此前(包括在優惠過渡期內)已經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3)需要提請您注意的是,貴公司的此種情況與國稅發[1994]209號文件的關于50%的規定畢竟不同,該文件是對生產性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50%的年度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享受該年度相應的免、減稅待遇,貴公司的情況是正在享受相關優惠后,要變更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后增加非生產性業務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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