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5
為了保障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納稅人正常開具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發票及稅控系統使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76號)要求,現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后發票使用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稅機關監制普通發票的領用
2013年12月30日起,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可向國稅機關申請領取國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使用,不得提前開具。
試點納稅人按照《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發票管理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6號)公布的票種、票樣和適用范圍,根據經營需要自行選擇發票種類,按照公告要求開具發票。
二。地稅機關監制普通發票的使用期限
2014年1月1日,地稅機關不再向營改增試點納稅人供應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
試點納稅人2014年1月1日前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過渡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過渡期內,試點納稅人可繼續使用其結余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但應按照增值稅相關規定向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后,試點納稅人應按規定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發票。2014年1月31日前,地稅機關應將納稅人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發票結存數量信息共享給國稅機關,相關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報告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的發票結存數量信息。過渡期結束后,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應于2014年7月31日前到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三、發票代開
自2014年1月1日起,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需要代開發票的,應向國稅機關提出申請,地稅機關不再受理相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