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及其官方解讀發布了。這個文件咋一看,挺復雜的,“唬我們一跳”,但掰開了、揉碎了、攤出來一研究,既有“內涵”又很簡單,下面筆者在這“傷懷日、寂寥時,試遣愚衷”(《紅樓夢》里的詞)。白話稅法畢竟離真意義有距離,遣詞造句也不嚴謹,是那個意思就行了,請網友不要深究。
一、文件的意義 正如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解讀所述,這個文件的宗旨是防止“重復征稅”和體現“稅負公平”。
白話一下,就是如果轉讓方已經繳過稅了,受讓方在轉增資本時,就不用繳稅了,如果轉讓方沒繳過稅,則受讓方可能是“偏得”、“白賺”,所以就應該把稅補上。用本山大叔的臺詞來說,這叫“兩頭堵”。
這里有個問題——假如轉讓方該交稅而實際沒交呢?很多稅法在設定時都不做這樣假設的。
二、文件的適用對象 受讓方應該是“個人投資者”,企業不行,因為這個文件規定的是個人所得稅,不是企業所得稅,PE風投就更不行了。
轉讓方可以是個人,當然也可以是法人,只要是股東就行。但法人股東轉讓股權與轉增資本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股東則涉及個人所得稅,就像搜狐與搜狗,各搜各的。
三、適用形式 文件規定要“股權收購”(shareacquisition),是對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股權為收購標的的收購。這聽起來更像收購大型股份公司的股權或者上市公司的股票,小型有限公司“私人小老板”賣個股權啥的,用這個詞有點小題大做了,但筆者研究一下,覺得也適用。
四、適用條件 1、要求收購企業100%股權,一部分不行。為什么呢? 筆者研究了一下,聯想到了個人投資時資產評估增值是否交個稅的有關規定,雖然這個聯想有點“穿橋度水”(《紅樓夢》里的詞兒),似乎遠點,但還是八桿子打得著的。
《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投的時候不征個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個稅。這個“征收在后”的文件在2011年廢止了。
《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則是個“征收在前”的文件,但據說這個文件發布后又被收回了,不是“胎死”,而是“夭折”了。
于是就從先征還是后征的爭議變成了到底是征還是不征的爭議,趨利避害的企業財務們就以沒有正規文件為由,吵嚷著不征了。
我們假設這個23號文件規定收購50%股權的也可以適用這個文件,即原企業部分股東仍然存在,老股東與新股東的持股比例與股權轉讓前一樣,那新股東把可以不征稅的盈余積累轉增資本時,必然有一塊被老股東“無償”的“享有”了,將來這個老股東再轉讓他的股權時,這個享有的部分也順理成章的不用交稅了。
所以,這個100%股權的規定,筆者覺得從某個側面也說明,評估增值在投資環節就該征稅的。
2、被收購企業在被收購前沒有將盈余積累轉增資本。 這個條件咋一讀,簡直是廢話,如果被收購企業已經將盈余積累轉增資本過了,那收購后的新股東還拿什么轉增資本呢,總不能轉兩遍吧。
但細想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假如原股東是法人,為了在轉讓環節少交點所得稅,可以命令會計做個轉增資本的分錄,當然是空做的,因為驗資得花錢的,等轉讓完了再轉回來,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那新股東再轉增資本時就應該交稅了。還有的企業雖然盈余積累很大,但現金卻沒多少,所以想分配也分配不出去,只好轉增資本了,但只要沒有真正的轉增資本,新股東再轉增資本時就得繳稅了。
3、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并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 這個條件其實有個主語,省略了,就是原股東。要求原股東把盈余積累“賣出價錢”來,而不是“送”了,并且賣出的這個價錢作為收入繳稅了,那新股東將這些盈余積累轉增資本時,就當然的不用交稅了,因為已經交過了。
這個條件是全文件的精髓,整個文件其實就規定了這一句話。
需要注意的是,原股東必須有納稅義務,如果沒有納稅義務,當然就不用交稅了。對于原股東沒有納稅義務而沒有交稅的,只要新股東是花錢買來的,即支付了對價的,新股東再轉增資本時也不用交稅。
比如,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何產生呢。簡單一句話,有所得才交稅,沒所得就不用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很多企業都喜歡利用這句話,以為資本公積轉增資本都不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規定,國稅發[1997]198號文件中所說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實文件規定得明白,只有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在轉增資本時才不交稅。
遺憾的是,當年筆者人肉遍了網絡,也沒看哪個專家說說“為什么只有股本溢價轉增資本才不交,而其他的資本公積(不是“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就得交”,引用稅法文件誰都會,但說不出原因道理來就算不得什么了。筆者不揣淺陋,不怕被扔磚頭,也像柏楊老先生一樣,敢賭一塊錢,大膽解釋一下:因為對于股東來說,沒有所得,所以不交。
股本溢價是指股票的發行價超過了票面價值而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假如我是股東,我花10元錢買一股股票,票面價值1元,該發行公司自然是把這個1元記入實收資本,9元記入資本公積,無論是1元還是9元,都是我花的,我并沒有偏得9元,所以這個9元在轉增資本時,當然不需要交個稅了,這是我的成本,不是我的所得啊。
但其他資本公積,如捐贈所得,如評估增值,如公允價值變動,幾乎是白得的,轉增資本時,怎么可以不交個稅呢?
在股權轉讓時,個人股東以賣價減財產原值和相關稅費,以其剩余所得交稅。這個財產原值通常是實收資本,但如果資本公積里有股本溢價,如上所述,也是可以減除的原值的一部分了。還有評估增值,假如是股東投資時評估增值,并且當時就交了個稅的,現在轉讓時,也應該作為財產原值一并扣除的。所以這些事物,原股東都在23號文件規定的股權收購環節確認的收入中扣除了,即沒有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但新股東在用這些轉增資本時,就也應該不用再交稅了。
另外,需要說明一點,相關稅費中的“費”也包括資產評估費,但如果想稅前扣除,要看發票開給誰了。如果發票開給原股東個人并且是原股東自掏腰包,應該能扣除,如果是開給被收購股權的企業并且該企業付費,那就無法扣除了,因為被轉讓的這個股權中未分配利潤部分,如果涵蓋了這個評估費,則評估費性質就不再單獨體現了,如果沒有涵蓋,則說明評估費是新股東花的,所以這種情況無論怎樣都不能夠稅前扣除的。
五、具體情況說明 1、新股東以不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轉增資本時不交稅。 通常來講,原股東是不能低價轉讓股權的,就是平價轉讓,還得有個道理呢。
因為凈資產是股東的家底兒了,如果低于凈資產價格轉讓股權,就意味著“賠錢”賣了。不是股東不能賠錢賣,而是必須得說出個道理來,比如,企業虧損了,買方是直系親屬等等?!?/FONT>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文件對此有明確規定。
2、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時,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剩余沒計入股權交易價格的,就得征稅了。
什么叫“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其實就是盈余積累,可能是盈余積累的全部,也可能是盈余積累的一部分。
比如,實收資本100萬,資本公積20萬,盈余公積50萬,未分配利潤30萬,所有者權益合計200萬。如果您肯出200萬來買,那這個200買價減100萬實收資本所得差額部分100萬,就是盈余積累的全部,如果您肯花180萬來買,那這個180萬買價減100萬實收資本,80萬差額就是盈余積累100萬的一部分了。
那么,這個80萬差額,也是180萬買價的一部分,也就是屬于“計入股權交易價格”的,而對于100萬盈余積累減80萬差額部分所得到的20萬,就是沒計入股權交易價格的,是原股東心甘情愿白送給新股東的,因為原股東被減除的原值中不包含這一塊,所以也沒交過稅,所以新股東就得在轉增資本時補繳個稅了。
從這個道理來看,新股東將剩余部分如果不用來轉增資本,而是分配,也是要交個稅的。
3、確定轉增資本順序。 先轉增應稅的盈余積累部分,然后再轉增免稅的盈余積累部分。
其實這句話本是廢話,但不說不能起到提醒作用?,F在的企業財務都很機械,文件沒明著說的,他們就說沒有規定,法不禁止就算同意了,大家樂得這樣研究問題。
試想,假如您是先拿免稅的盈余積累轉增資本的,則應稅的盈余積累就不一定能被完全用上,沒用上的部分由于沒有用來轉增資本也沒有用來分配,而是原樣躺在所有者權益里睡大覺,那還交什么稅呢?還是“應稅”盈余積累嗎?
大家知道,很多資本公積是不能用來轉增資本的,比如非法定的清產核資、重組改制,非法定的股權轉讓產生的評估增值,就不可以轉增資本,也不允許注冊會計師出具驗資報告(實務中很多事務所也照樣出了)。
如果企業準備轉增資本100萬元,免稅盈余積累60萬元,應稅盈余積累80萬元,您先用60萬免稅的增,在用40萬應稅的增,剩余40萬本來是應稅的,現在不轉增資本了,那還交稅嗎?
筆者白話了這個文件以后,想了很多很多,天馬行空。這個文件實在是一個既簡單又太有內涵的文件。 2013年5月14日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