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我公司將一閑置房產出租給一家企業從事生產經營。雙方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方逾期未支付租金將按規定支付違約金。
目前,我公司已收取到該承租企業所付的違約金3萬元,對方要求開具發票。請問,如果我公司就上述收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那么收承租方違約金需要計繳房產稅嗎?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可見,房產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違約金在營業稅規定中屬于應并入營業額的價外費用,而在房產稅規定中房產租金收入不含違約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違約金不用計繳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