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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2號文相關的財務報表列報問題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3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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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22號文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該文看起來是從2016年5月1日生效,那么在列報2016年全年的財務報表時,要分兩段列示嗎?即5月1日前的房產稅、印花稅等還是放管理費用,5月1日后放稅金及附加?還是說要追溯調整,2016年全年以及對比數的2015年都要調整放在稅金及附加科目呢?
相關政策——財會[2016]2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chenyiwei版主回復: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第八條規定: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該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可比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會計準則規定。據此,應對2016年度利潤表中的相關項目按新規定的口徑填報,同時調整利潤表中前期比較數據的列報。涉及IPO申報、發債申報等多期財務報表的,其報告期內各年度/期間利潤表的列報方式應按新規定調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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