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秋臨近,各企業也在抓緊置辦職工福利用品。近期接到一企業咨詢,想知道給職工發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計入企業的銷售收入。 具體情況是這樣,該公司規模較大,員工較多,中秋發放給員工福利是從商場采購的高壓鍋,該企業的管理層詢問,該發放福利的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那么能否在賬務上計入銷售收入。由于員工眾多,發放福利的商品價值也較高,匯總起來的金額也是比較可觀的,對于管理層業績的考核也很有幫助。 下面,我們就該案例進行分析如下: 一、該發放福利行為在企業所得稅上確認銷售收入。 根據《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企業用外購商品發放福利費的行為,商品所有權已經從企業轉移給了員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規定,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應視同銷售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二、會計準則講解對于發放非貨幣性福利的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1版第十章職工薪酬》中,對于企業發放給職工的非貨幣性福利做了明確規定,“企業以其生產的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應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金額,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以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因此,該商場發放外購商品給職工作為福利,不能確認銷售收入,而是應按照其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入成本費用。 假設公司用來發放福利的商品購入成本為100,增值稅率17%。 借:成本費用117 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117 銀行存款等 117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7 這里要說明一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不是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進項稅轉出。這里要注意,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處理是不同的。 此時稅會是有差異的,即會計上不作為收入,但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計入收入。如果該福利商品為自產產品,則根據準則解決規定,應計入銷售收入,并結轉成本。此時稅會是沒有差異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需要調整。 三、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收入金額如何確定 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視同銷售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對于這個外購的資產可以按購入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曾經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已失效)中有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了,但是其對于外購資產用于職工福利的規定,卻在2014年版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中有明確體現,“企業外購資產或服務不以銷售為目的,用于替代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的,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因此,該公司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費用支出,且購置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應按照外購價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 總結,該公司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在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可以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按照會計準則規定,在會計上不能計入銷售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