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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建價[2010]36號 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關于明確建設工程“甲供材料”計價方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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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關于明確建設工程“甲供材料”計價方法的通知 通建價[2010]36號 2010-7-21 各有關單位: 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進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將工程量清單計價中有關甲供材料的計價方法規定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料”,是指建筑工程中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類材料物資、動力等給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而工程承接方不墊付采購資金、材料發票交由工程建設方(工程發包方)會計處理的材料,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約定負責其工程施工作業,并向工程建設方或工程發包方收取工程款項。 二、采用甲供材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提供甲供材料表,明確甲供材料名稱、規格、價格等,其材料價格按《南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發布的材料指導價取定(指導價沒有的按市場信息價或市場詢價)。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甲供材料費用應計入綜合單價及工程總造價中,并計取相應的措施項目費及相關規費、稅金等。 四、編制招標控制價時,甲供材料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名稱、規格、價格計入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中,并列入招標控制價中,同時甲供材料在招標控制價計算調整系數幅度時不參加調整。 五、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甲供材料應按招標文件提供的名稱、規格、價格計入分部分項工程綜合單價中,并列入投標報價中,不得更改或變動,同時在投標報價中應明確甲供材料的數量。 六、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明確退還甲供材料的數量。在工程量清單計價中,采用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應在中標價格的基礎上確定退還甲供材料的數量,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工程,應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承發包雙方確認的綜合單價中的甲供材料消耗量確定退還甲供材料的數量。 七、招投標中標價已經下浮的工程,甲供材料費以及甲方認價材料不列入下浮的計算基礎,建設工程承發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承包人在工程竣工時,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計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甲供材料應全額計入工程造價,一并計征營業稅。所以工程承包方及造價咨詢人在編制和出具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書時,應將甲供材料費用列入工程竣工結算內,并提供甲供材料使用明細表,作為有關部門征收營業稅的依據和基數,而工程承包方出具的建筑業專用發票中大、小寫金額欄數據則不得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額。 由于特定原因工程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在投標報價及工程竣工結算價中不含甲供材料的,承包方所繳納甲供材料費部分的營業稅額仍應由工程發包方承擔。 九、在退還甲供材料費用時,應按施工合同及招標文件中約定的數量及單價予以稅后退還,退還甲供材料的價格應與計入價相一致。 發包方完成了采購和運輸并將材料運至施工工地倉庫交由承包方保管的,承包方退價時應按發承包雙方確認的計入工程造價的甲供材料價格除以1.01退還給發包方(1%作為承包方的現場保管費)。 甲供材料若有超支,按甲方實際采購價格退還,若有結余,其處理方法由承發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另行約定。 十、本通知與通建工[2009]43號文件配套執行,并適用于計價表計價方式的建設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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