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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6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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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 近期,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的通知》(國稅函〔2007〕91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下放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 那么,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后下如何管理呢 2007年8月28 日本《通知》第四條規定,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和手續簡化后,各地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以票控稅、網絡比對、稅源監控、綜合管理"的要求,落實各項管理措施,通過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發票交叉稽核、異常發票檢查以及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手段,切實加強征管,做好增值稅管理工作。 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下放區縣稅務機關 《通知》第一條規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稅務機關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權限下放至區縣稅務機關。地市稅務機關對此項工作要進行監督檢查。也就是對說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使用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需省、地市稅務機關審批了,直接由縣區稅務機關負責審批,但省、地市稅務機關應進行監督檢查。? 既要限額審批限量供應又要保證企業正常經營 《通知》第二條規定,區縣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請的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要嚴格審核,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和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批,既要控制發票數量以利于加強管理,又要保證納稅人生產經營的正常需要。也就是說縣區稅務機關不僅要嚴格把好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和限量供應關,還要保證企業的正常經營需要。 提高工作效率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 《通知》第三條規定,區縣稅務機關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從加強發票管理和方便納稅人的要求出發,采取有效措施,合理簡化程序、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也就是說應簡化辦理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手續,體現優質高效為納稅人服務的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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